源于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诉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以书面形式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没有如实通知承运人危险货物的上述信息对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性质。
合同具有相对性,因第三人瞒报,托运人不知托运危险物品属性未向承运人通知,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仍应由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承担责任,托运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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