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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行业法规  发布:2015/1/6 14:26:29
摘要:《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第十六条 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
  (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三)许可的有效期;
  (四)必要的限制条件。
第二节 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八条 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十九条 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五)危险品培训大纲;
  (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
  (八)符合性声明;
  (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
第三节 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
  (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
  (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
  (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
  (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
  (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
  (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二十九条 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
  (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
  (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
  (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
第四节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
  第三十四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
  (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
  第三十五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
  第三十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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