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在危险品运输中属于第一类,但是在这里按危险性来分,又可以分为6小类:
第1.1小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小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小类:具有燃烧危险,较小爆炸或者较小抛射危险,或者兼有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物质和物品。
本类包括的物质和物品:
1. 产生相当大的辐射
2. 相继燃烧,产生较小爆炸或者抛射作用或兼有两种作用。
第1.4小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类包括在运输过程中一旦点燃或引爆时只有微小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其影响
主要限于包件本身,预计不会产生相当大的碎片的抛射作用或其作用范围不大。外部火焰必须实际上不会引起包件中全部货物在瞬间爆炸。
注:本类的物质和物品,若其包装或设计可使由于意外作用而引起的任何危险局限在包件内部,除非包件已经被火烧坏。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爆炸或抛射作用应限制在不会明显防碍在靠近包装处进行灭火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的范围内,那么该类物质和物品应当划分为配装类S。
第1.5小类: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
本类包括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引爆或从燃烧转为爆炸可能性极小的极不敏感的物质。
注:当船上大量运载时,由燃烧轩为爆燃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第1.1小类和1.5类的爆炸性物质的积载要求是一致的。
第1.6小类: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
本类仅含由极不敏感的物质组成的物品,该物品因意外起爆或传爆的可能性可以忽略。
注:第1.6类物品的危险仅限于单个物品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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