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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应如何适当履行托运危险品的通知义务?

出处:www.gotonecargo.com   分类:常见问题  发布:2015/2/12 17:00:00
摘要:由于危险品货物具有比普通货物更大的危险,各国立法对于托运人在托运危险品时都有特别的义务要求。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

        由于危险品货物具有比普通货物更大的危险,各国立法对于托运人在托运危险品时都有特别的义务要求。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依照我国海事局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对于属于国际危险品规则中列明的危险品,在进行海上运输前,托运人必须到海事部门进行危险品申报,获得批准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危险货物装船前将货物的品名、理化特征、主要成分、包装方法、危险预防措施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以便承运人根据该危险品的特性决定是否运输并妥善装载,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托运人没有通知或没有如实通知危险货物的上述信息,承运人因此将该货物当做一般货物履行适货和管货义务,那么,承运人对该危险货物发生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承运人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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